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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工作制度
四川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毕业生推荐表及就业协议书暂行管理办法
2018-04-28 10:20     (点击: )

为了维护学院声誉,规范就业行为,加强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及协议书的管理,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四川机电职业技术学院统招全日制专科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就业协议书均由招生就业处按教育部规定格式统一订购、印制、编号、发放、管理,除学院招生就业处规定的可以下载打印的部份资料外,系部及个人不得自行印制,否则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条:推荐表、协议书发放对象为国家任务统招、取得我院正式学籍、具备毕业派遣资格的毕业生。

第三条:推荐表发放时间为每年7月,协议书发放时间为每年11月初(如部份用人单位有要求,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前发放给需要立即签约的毕业生)。

第四条:推荐表中个人信息及个人鉴定栏目由毕业生本人和系部按要求认真如实填写,各系严格审查并做好对毕业生的综合鉴定及各科成绩的审核盖章,经系部和学院招生就业处签章后向用人单位推荐。

   第五条:就业协议书由毕业生个人如实填写之后交由用人单位签署接收意见,最后到招生就业处签署学院意见。协议书一式三份,学院招生就业处、用人单位、毕业生本人各持一份,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后,应立即将学院所持一份上交学院(或邮寄)招生就业处,作为编制就业计划的依据。

   第六条:推荐表、协议书上所列项目必须按要求全部填写,不允许留有空白(没有的项目应当填写“无”),所填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如有弄虚作假者,将由毕业生本人和相关院系审核人承担一切后果。

   第七条:每个毕业生只能与一家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毁约者,需在完成解约手续后,重新申请并经系部签字后,到招生就业处领取就业协议书),协议书上的任何内容不得涂改,就业协议书复印无效。

   第八条:协议书由学校招生就业处按照教育厅的统一编号,记录发放,每位毕业生均有一个唯一的协议书号码,毕业生如因升学、入伍、自愿申请等不参加就业者,须立即将协议书交回学院招生就业处。协议书严禁私下转让(推荐表可在学院就业网下载打印),否则将向学院建议取消其升学、就业等的相应资格。

   第九条:协议书若不慎遗失,由毕业生本人写出书面申请,陈述遗失经过,经所在系部系主任签字同意后,交学院招生就业处,经核实并缴纳工本费后可以补发。毕业生应妥善保管就业协议书。

   第十条:推荐表、就业协议书因出现印刷质量问题,可随时持原件到学院招生就业处更换;因填写错误要求更换者,需交回原件并缴纳工本费后更换。

第十一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约前,应详细阅读协议书上所列条款,如与用人单位有其它约定,应在“备注栏”内注明,其内容视为协议书的一部分。

第十二条:就业协议书上交截止时间为次年510日,在规定期限内未上交协议书的毕业生,学院招生就业处视其为无接收单位,其报到证、档案等转回生源所在地(市)的人事局(人才中心)。

第十三条:协议书一经三方签字即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签约各方都应严格履行协议,一方违约的,应向另两方支付一定数量的违约金。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解释权归四川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就业处。

       四川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招生就业处

     20182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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